黑龙江省无线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无线电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Radio Association, 缩写:HLJ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无线电运营、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加强无线电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沟通业务信息,增进国内外交往,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及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我省无线电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本协会在政府与从事无线电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对无线电事业发展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频率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反映从事无线电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包括: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无线电行业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要求,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无线电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行业许可条件,并推动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 普及无线电知识,积极推广、应用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新产品,组织专家对无线电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宣传推广科学成果,营造和谐的无线电环境;
(五) 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交流学术成果,传递行业信息;
(六) 开展无线电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咨询服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参与和协助进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无线电台电磁环境测试、无线电台设备检测、无线电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推优和资产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
(七)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无线电系统试验、设备展示,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本行业的展览、展销会;
(八)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和技术交流,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流活动;
(九)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发展,技术信息的统计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十) 积极开展国内外无线电团体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
(十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承办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有关的业务咨询、申请受理、资格考核、无线电呼号审批、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等前期配套服务性工作,支持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促进健康发展;
(十二) 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无线电事业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无线电事业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无线电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或无线电爱好者;
(四) 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报请理事会讨论;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保持与协会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的方式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公关和组织能力,能够团结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向理事会提名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五)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办公会议的,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2、向理事会提出下一届负责人候选人选;
3、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草案;
4、审议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5、审议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主要负责人人选;
6、审议协会重大活动等。
上述3至6项需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